
公告日期:2025-01-03
公告编号:2025-001
证券代码:870420 证券简称:卫星定位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厦门卫星定位应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0 月 1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0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裁定书【(2024)兵 0601 民初 2930 号】。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 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 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厦门卫星定位应用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赖增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公告编号:2025-001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五家渠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主要负责人:褚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9 月 3 日,原告中标原第六师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处(现已注销,以
下简称“原管理处”)的第六师智慧交通信息化平台升级改造项目(二期)项目
(简称“案涉项目”)。2021 年 9 月 13 日,原告与原管理处就案涉项目签订《项
目建设合同》;2021 年 9 月 22 日,原管理处签署《工程变更单》同意对项目金
额核减人民币(下同)1,689 元;2021 年 10 月 10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
(以下合称“案涉合同”),核减后的合同总价款为 20,123,928.5 元。
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2021 年 11 月 12 日,原管理处出具《第六师智慧
交通信息化平台升级改造项目初步验收意见》确认项目初步验收通过;2021 年 12 月 18 日项目进入试运行并已实际符合合同约定的终验标准,但原管理处及 被告拒不组织终验,屡次提出合同以外的整改需求,致使项目至今尚未终验。
2023 年 12 月 15 日,原告向被告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书》申请组织终验,但被
告至今仍未组织终验。因此,案涉项目自 2021 年 11 月 12 日初验通过,被告
就负有在 2021 年 11 月 27 日(初验后 10 个工作日的次日)支付款项至初验款
(合同总金额的 80%)即 16,099,142.8 元。除了原管理处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
支付 1,990,800 元外,其余款项原管理处及被告均未支付。截至提起本案诉讼 之日,被告仍拖欠截止至初验款的合同款 14,108,342.8 元未支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鉴于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向法院作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至初验的合同款人民币 14,108,342.8 元;
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 14,108,342.8 元为基数,
自 2021 年 11 月 27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公告编号:2025-001
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 2024 年 1 月 10 日为人民币
4,411,051.75 元);
三、判令被告立即根据《项目建设合同》约定比照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和 工程变更单对项目进行终验;
四、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312,000 元;
以上金额暂合计人民币 18,519,394.55 元。
五、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