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05
公告编号:2025-011
证券代码:870420 证券简称:卫星定位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厦门卫星定位应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 月 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2 月 1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1 月 27 日,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4)闽 0203 民初 30025 号之二】。
法院经审查认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已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立案受理厦门卫星定位应用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五家渠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新疆海同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公告编号:2025-011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厦门卫星定位应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增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10 月,原被告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一批电
子设备及配件用于被告中标的新疆“第六师智慧交通信息化平台升级改造项目工程”,总价为 7,023,270.56 元。合同第七条第 4 项约定,合同签订后且甲方收到业主方支付项目总款 10%后,被告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金额 10%的预付款;硬件设备到货且被告收到业主方支付项目总款 10%的第二笔款项后,被告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金额的 10%;硬件设备安装完毕经甲方书面确认且被告收到业主方支付项目总款 30%的第三笔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金额的 30%;项目初验合格且被告收到业主方支付总款 30%的第四笔款项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金额的 30%;项目终验合格且被告收到业主方支付项目总款 15%的第五笔款项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金额的15%;两年质保到期,原告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经被告书面确认且其收到业主支付的全部项目款项后 10 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金额的 5%。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第 4 项约定,若被告逾期付款,应逾期一日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的延期违约金。第 5 项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律师费、保全
费、保全责任险费用等。原告认为被告应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之后 10 个工作日,
即 2022 年 1 月 1 日付款之总金额的 95%,并在两年质保期届满之日,即 2024
年 1 月 1 日前付清所有货款。但被告仅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支付 702,327.06 元,
至今欠款 6,320,943.5 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向法院作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设备采购款 6,320,943.5 元并支
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 2,879,540.93 元(利息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以
7,023,270.56 元为基数按当时公告编号:2025-003LPR 的四倍计算,暂计至 2024
公告编号:2025-011
年 12 月 17 日为 2,879,540.93 元,应计至款项付清日止);该项暂合计为
9,200,484.43 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 180,000 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以上合计为 9,380,484.43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须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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