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3
公告编号:2025-047
证券代码:870420 证券简称:卫星定位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厦门卫星定位应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 月 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2 月 1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 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
号(2024)闽 0203 民初 30025 号之四,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新疆海同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新疆海同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厦门卫星定位应用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47
法定代表人:刘龙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10 月,原被告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一批电
子设备及配件用于被告中标的新疆“第六师智慧交通信息化平台升级改造项目工程”,总价为 7,023,270.56 元。合同第七条第 4 项约定,合同签订后且甲方收到业主方支付项目总款 10%后,被告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金额 10%的预付款;硬件设备到货且被告收到业主方支付项目总款 10%的第二笔款项后,被告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金额的 10%;硬件设备安装完毕经甲方书面确认且被告收到业主方支付项目总款 30%的第三笔款项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金额的 30%;项目初验合格且被告收到业主方支付总款 30%的第四笔款项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金额的 30%;项目终验合格且被告收到业主方支付项目总款 15%的第五笔款项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金额的15%;两年质保到期,原告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经被告书面确认且其收到业主支付的全部项目款项后 10 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金额的 5%。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第 4 项约定,若被告逾期付款,应逾期一日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的延期违约金。第 5 项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责任险费用等。
原告认为被告应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之后 10 个工作日,即 2022 年 1 月 1
日付款之总金额的 95%,并在两年质保期届满之日,即 2024 年 1 月 1 日前付清
所有货款。但被告仅于2021年12月24日支付702,327.06元,至今欠款6,320,943.5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向法院作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设备采购款 6,320,943.5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
2,879,540.93 元(利息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以 7,023,270.56 元为基数按当时
LPR 的四倍计算,暂计至 2024 年 12 月 17 日为 2,879,540.93 元,应计至款项付
公告编号:2025-047
清日止);该项暂合计为 9,200,484.43 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 180,000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以上合计为 9,380,484.43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和解情况
2025 年 8 月 18 日,原告与被告经友好协商一致,就案号(2024)闽 0203
民初 30025 号合同纠纷一案达成补充协议。双方确认于 2021 年 10 月签订的《设
备采购合同》价款变更为 6,773,127.06 元,扣除已支付的 1,7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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