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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卫星定位: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1


公告编号:2025-034

证券代码:870420 证券简称:卫星定位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厦门卫星定位应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0 月 1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0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7 月 28 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2024)兵 0601 民初 2930 号】,原告厦门卫星定位应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因原被告均
未提起上诉,该民事判决书已于 2025 年 8 月 13 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厦门卫星定位应用股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刘龙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公告编号:2025-034

姓名或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五家渠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主要负责人:褚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9 月 3 日,原告中标原第六师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处(现已注销,以
下简称“原管理处”)的第六师智慧交通信息化平台升级改造项目(二期)项目
(简称“案涉项目”)。2021 年 9 月 13 日,原告与原管理处就案涉项目签订《项
目建设合同》;2021 年 9 月 22 日,原管理处签署《工程变更单》同意对项目金
额核减人民币(下同)1,689 元;2021 年 10 月 10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
(以下合称“案涉合同”),核减后的合同总价款为 20,123,928.5 元。

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2021 年 11 月 12 日,原管理处出具《第六师智慧
交通信息化平台升级改造项目初步验收意见》确认项目初步验收通过;2021 年12 月 18 日项目进入试运行并已实际符合合同约定的终验标准,但原管理处及被告拒不组织终验,屡次提出合同以外的整改需求,致使项目至今尚未终验。2023年 12 月 15 日,原告向被告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书》申请组织终验,但被告至今
仍未组织终验。因此,案涉项目自 2021 年 11 月 12 日初验通过,被告就负有在
2021 年 11 月 27 日(初验后 10 个工作日的次日)支付款项至初验款(合同总金
额的 80%)即 16,099,142.8 元。除了原管理处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支付 1,990,800
元硬件设备款及代付 1,765,475.00 农民工工资外,其余款项原管理处及被告均未支付。截至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被告仍拖欠截止至初验款的合同款 14,108,342.8元未支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鉴于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向法院作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至初验的合同款人民币 14,108,342.8 元;

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 14,108,342.8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1 月 27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公告编号:2025-034

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 2024 年 1 月10日为人民币 4,411,051.75
元);

三、判令被告立即根据《项目建设合同》约定比照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和工程变更单对项目进行终验;

四、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312,000 元;

以上金额暂合计人民币 18,519,394.55 元。

五、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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