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4-16 16:09:41 股吧网页版
江苏天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16


证券代码:870442 证券简称:江苏天毅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江苏天毅冷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天毅冷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大会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本议事规则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大会通知发出日计算;但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前述第(三)项所述股东单独或者合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持股数量不足百分之十时,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无效。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如网络等方式,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九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的,由公司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董事会自身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