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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7 15:53:23 股吧网页版
江苏天毅: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70442 证券简称:江苏天毅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江苏天毅冷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天毅冷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规
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切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本公司章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披露是指所有将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业务规则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制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信息披露主要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以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
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本公司及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
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转让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并立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全
国股转公司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
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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