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6
证券代码:870451 证券简称:立峰股份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上海立峰汽车传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立峰汽车传动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立峰汽车传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股东和股东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股东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立峰汽车传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会、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若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
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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