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6
证券代码:870451 证券简称:立峰股份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上海立峰汽车传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立峰汽车传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上海立峰汽车传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上海立峰汽车传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依据谨慎授权的原则,在国家授权项目投资权限内,授权董事会对以下项目审议并批准实施:
(一)单项合同额度为销售规模75%以下的经营合同;
(二)单笔经营性付款额度为销售规模50%以下的经营性付款;
(三)1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证券、期货、外汇等风险投资;
(四)总投资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50%以下的基建项目;
(五)总投资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50%以下的技改项目;
(六)对外投资、收购或被收购、处置资产净值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15%以下的项目;
(七)以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下的资产抵押、质押。
以下项目,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实施:
(一)单项合同额度为销售规模50%以下的经营合同;
(二)单笔经营性付款额度为销售规模30%以下的经营性付款;
超过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职权,该授权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是:
(一)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二)授权事项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四)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2)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 监事会提议时;
(4)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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