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70451 证券简称:立峰股份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上海立峰汽车传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 9 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 9 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
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
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 19 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 19 条 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
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 21 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第 21 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公司因前款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公司因前款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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