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公告编号:2020-016
证券代码:870451 证券简称:立峰股份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上海立峰汽车传动件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立峰汽车传动件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立峰汽车传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
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等(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及公司承诺管理,规范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参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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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
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等各项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和准确的表述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
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
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公司在收购中,收购人做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所承诺事
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在收购人公告被收购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持续督导收购人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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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公司或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方案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承诺方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就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承诺方案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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