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70451 证券简称:立峰股份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上海立峰汽车传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立峰汽车传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和《上海立峰汽车传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由公司控制或者持有 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于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5、公司、主办券商 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二)款第 1 项至第 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述第三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第三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关联方发生本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理财、受托经营);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具有商业实质;
(二)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四)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公允,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
第八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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