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8 15:33:12 股吧网页版
集源液压: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70452 证券简称:集源液压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合肥集源穗意液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合肥集源穗意液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合肥集源穗意液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结构,保证公司总经理及高管层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总经理有效行使其权,依照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批准后任或解聘。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组织,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设置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协助总经理工作。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 、副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 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职责、权限和义务

第五条 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监);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 公司年度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总经理按授权额度组织实施;总经理享
有在资金管理审批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批的权力。

(十)经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可决定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的 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 5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5%以下,且不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3、涉及上述关联方、关联交易的具体定义以及交易金额的计算等《公司章程》及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无权决定任何对外担保事项。

第六条 总经理应遵守以下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行政、业务的重大事件,每年至少一次通过董事会会议或其他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三)向董事会报告年度计划及财务计划。

(四)其他董事会认为应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要事先听取职工的意见。

第八条 总经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