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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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2. 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对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拟审议的议案名称等事项。
3. 2021 年 5 月 7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主持
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3名,代表股份 128,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3.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所列明的以下议案:
1. 《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4.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 《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8. 《关于补充确认公司及子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担保》
9. 《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所列明的议案一致。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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