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70453 证券简称:亿兆华盛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议案》,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
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
度报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发表书面审核意见。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披露制度
第十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或公司总经理确
定的人员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内部责任人(下称“内部责任人”)。公司在筹划、发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所确立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下称“重大事件”)时,内部责任人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并会同公司董事会秘书确定该事件是否为“重大信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进展时,内部责任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如果经确定为重大信息,则在重大信息披露前,可以采取如下保
密措施:
(一)尽量缩小信息知情者的范围;
(二)对该事件进行内部研究、文件流转时,应以代号等方式将事件的关键内容予以屏蔽;
(三)对于可能使公司证券价格发生重大波动的敏感信息,尽量采取口头沟通方式,避免在早期阶段以书面方式流转文件;
(四)如果涉及需聘请外部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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