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5-20 17:50:01 股吧网页版
精华隆: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精华隆智慧感知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0


北京市京师 (深圳) 律师事务所

关于精华隆智慧感知科技 (深圳)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京师股会字【2024】第 693279 号
致:精华隆智慧感知科技 (深圳) 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 (深圳) 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精华隆智慧感知科技 (深
圳)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 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 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精华隆智慧感
知科技 (深 圳)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精华隆智慧感
知科技 (深 圳)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 ”) 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核查和验证了与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 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

见 ,不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
(http: / / www. neeq. com.cn)的《精华隆智慧感知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公告编号:2024-005)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董事会应于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的要求,且通知中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 事项。

(二) 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 (星期一)
上 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会议由董事 长徐友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 开程序符 合《 公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所提交的参会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8 名,代表公司股份 11,298,839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 席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 一) 议案 1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1,298.839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