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5-1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遵义长征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遵义长征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170234-02号
致:遵义长征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或“本所”)接受遵义长征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遵义长征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德恒律师依据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的情况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德恒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中的内容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德恒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1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
披露平台上刊登了《遵义长征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有关事宜予以了公告。
经查验,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等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8日上午9:00时在遵义长征电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熊国权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15 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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