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24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桑尔企业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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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桑尔企业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君深意字第 121 号
致:深圳市桑尔企业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桑尔企业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尔管理”或“公司”)的委托,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市桑尔企业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相应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桑尔管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桑尔管理如下承诺: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3.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桑尔管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桑尔管理本次股东大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桑尔管理本次股东大会由2023年3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
定召集。2023 年 3 月 31 日,桑尔管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发布了
《深圳市桑尔企业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深圳市桑尔企业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二十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备查文件目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星期五)上午 9:00 在深圳市桑
尔企业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承元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桑尔管理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桑尔管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桑尔管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会议决定召集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桑尔管理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如下: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与会人员签到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1,923,851 股,占桑尔管理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88.189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 出席、列席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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