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6-30
国融证券
关于北京汇新恒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国融证券作为北京汇新恒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对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否履
序号 风险事项类别
行信息披露义务
1 其他与定期报告相关风险事项 是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一、2020 年度的财务报表被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
北京汇新恒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出具了【中兴华专字(2021)第 010404 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2020 年度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公司与
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就工程款进行诉讼,2019 年 12 月 12 日广东省湛
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 08 民终 289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1,715,679.29 元并支付利息,且公司需支付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受理费、保全费、鉴证费 220,042.71 元;
2020 年 6 月 5 日,雷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 0882 执 426 号”《执行通
知书》执行公司财产标的 2,170,810.00 元,因上述事项,公司被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机构:雷州市人民法院,纳入原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二、主办券商无法对 2020 年年报及相关文件充分履行事前审查义务
公司原定于2021年4月3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上披露《2020 年年度报告》,由于公司未能在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2020
年年度报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须在 2021 年 6月 30 日前披露《2020 年年度报告》,否则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在公司编制及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期间,主办券商履行汇新能源的持续督导义务,通过诸多方式督导公司积极开展 2020 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定期报告。同时,主办券商积极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对公司 2020年年度报告进行事前审查:
2021 年 6 月 27 日晚,主办券商收到公司提交的《2020 年年度报告(初稿-
不含其他公告)》。由于审计意见还没出具且财务数据变动导致年报财务部分及附
注还没更新完成等原因,主办券商已多次督促公司修改。2021 年 6 月 29 日晚十
点,主办券商收到了公司定稿版的《审计报告》但《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他年报相关文件及底稿仍未修改并提供齐全。
由于收到文件较晚且相关年报文件须在当日披露,未给主办券商预留合理的审核时间,导致主办券商无法充分实施事前审查程序,无法保证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 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审计报告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公司目前正在积极解决问题,积极处理各方关系,寻求最快解决方案,争取尽快向法院申请撤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针对汇新能源 2020 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公司董事会、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均出具了专项说明,同时公司监事会就董事会作出的说明发表了意见。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已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持续关注公司的治理和日常经营情况。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主办券商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慎重做出投资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北京汇新恒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
2、《北京汇新恒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3、《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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