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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1-28 18:28:41 股吧网页版
杭州英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公告日期:2022-01-2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推荐

杭州英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及公开转让的推荐报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杭州英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普环境”、“股份公司”或“公司”)就其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事宜经过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批准,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挂牌申请。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尽调工作指引》”)等相关业务规则,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本公司”)对英普环境的财务状况、业务情况、公司治理和合法合规事项等进行了尽职调查,对英普环境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出具本报告。

一、尽职调查情况

浙商证券推荐英普环境挂牌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根据《尽调工作指引》的要求,对英普环境进行了尽职调查,了解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运作、持续经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和重大事项等。

项目小组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部分员工进行了交谈,并听取了公司聘请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查阅了公司章程、“三会”会议记录、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文件、纳税凭证等,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内部控制、规范运作情况和发展计划。通过上述尽职调查,项目小组出具了《杭州英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挂牌尽职调查报告》。

二、挂牌公司符合挂牌条件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公司前身为杭州英普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普有限”),成
立于 1998 年 6 月 19 日。2016 年 5 月 30 日,英普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公司
变更为杭州英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 2016 年 5 月 31 日为股改基准
日,委托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大信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2016 年 8 月 24 日,英普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确认审计及评估结果,
同意以 2016 年 5 月 31 日为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4,154.0428 万元全部按股东
出资比例分配并折合为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分为 3,000 万股,每股 1 元,净资产中多余的人民币 1,154.0428 万元列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公司设立过程中聘请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16 年 5 月
31 日为基准日对英普有限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京信评报字(2016)第 365 号《资 产评估报告》;聘请大信所对英普有限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16) 第 17-00026 号《审计报告》。

2016 年 8 月 12 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企业名称变更核准[2016]
第 330100777125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同意核准英普有限的名称 变更为“杭州英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召开了创立大会暨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全体发起人出席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等议案并选举产生了股 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同日,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董事长并聘任了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监事会主席。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向股份公司颁发了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3301057042201670 号的《营业执照》。

公司历次股东出资均已到位,涉及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已对相应资产进行 减资,不存在出资不实等不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情形,出资方式合法合 规。

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公司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 股,其存续期限可以自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连续计算,公司存续已满两年。

因此,英普环境满足“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要求。

(二)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膜法水处理细分领域,聚焦水资源再利用和水深度处理,为客户提供水处理化学品、水处理装置及配件、托管运维及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国
家高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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