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11-25
上海罗富蒂曼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罗富蒂曼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审查反馈意见已收悉,上海罗富蒂曼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富蒂曼”、“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项目组以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涉及对《上海罗富蒂曼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关于上海罗富蒂曼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反馈稿)中以楷体加粗标明。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类别 释义
仿宋(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披露
现就《反馈意见》中提及的问题逐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公司股东存在机构投资者。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1)机构投资者是否存在国有股情形;若存在国有股,请进一步核查国有出资程序的合规性,公司是否需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2)公司、原股东与机构投资者签署的协议中是否存在涉及对赌、股权回购等条款的内容,若存在请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情形。
【主办券商回复】
(1)尽调程序
主办券商核查了公司股东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资料,获取法人股东的章程及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法人股东和合伙企业股东的工商登记信息;查阅公司、原股东与机构投资者签订的《增资协议》以及相关《补充协议》,对公司管理层进行访谈。
(2)事实依据
公司股东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章程、合伙协议、公司与投资者签署的《增资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3)分析过程
经核查,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罗富电气 16,345,000.00 71.07
2 邦明志初 1,873,000.00 8.14
3 国盛古贤 1,530,000.00 6.65
4 衡艺投资 1,000,000.00 4.35
5 邦明创业 612,000.00 2.66
6 衡音投资 600,000.00 2.61
7 鸿钜投资 540,000.00 2.35
8 骏烁投资 500,000.00 2.17
合计 23,000,000.00 100.00
以上股东中,涉及国有股的股东有上海国盛古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盛古贤”)和上海邦明志初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邦明志初”)2名股东,国盛古贤的股权结构如下:
国盛古贤合伙人中共有2名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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