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2-25
证券代码:870485 证券简称:罗富蒂曼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上海罗富蒂曼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上海罗富蒂曼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
年12月2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上海罗富蒂曼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修改情况:
章程第六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00万元。
现将该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70万元。
章程第十九条原为:公司股份总数为2300万股,均为普通股。
现将该条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6670万股,均为普通股。
章程第四十条原为: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定向增发新股、公司到境内外上市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变更方案;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以及除日常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现将该条修改为: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定向增发新股、公司到境内外上市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变更方案;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以及除日常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十七)审议批准单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新增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0%的短期及中长期对外借款(在综合授信范围内无需再行审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第四十四条原为: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上海市翔殷路128号10号楼。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修改为: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原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