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2
证券代码:870488 证券简称:国都证券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8 月 2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6 月 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8 月 29 日,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都证券)
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诉讼一审程序告知
书》((2025)闽 01 民初 1019 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
判庭已依法受理原告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都证券、许幼农、潘伟明、 郭阳春、第三人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闽 01
民初 1019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 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 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五矿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418,500 元,由五矿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负担。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文海[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注]: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闽 01 民初 1019 号)中记载本案
被告一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钱文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国都证券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张晖。
3、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许幼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潘伟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被告四
姓名或名称:郭阳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6、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定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合称“四被告”。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本案系因原告投资的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 2020 年公司债
券(第一期)(以下简称 20 福晟 01 或案涉债券)发行人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福晟集团或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本息而引发的纠纷。2020 年 6
月,福晟集团非公开发行规模 10 亿元、期限 2 年的公司债券“20 福晟 01”,
票面利率 7.50%。原告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的信托计划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购入该债券 4 亿元。2022 年 6 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议案,同意
调整本息兑付安排,约定此展期不构成违约。2022 年 11 月 22 日,福晟集团未
能按展期协议支付利息。2023 年 2 月,债券持有人会议宣布案涉债券加速到 期,要求福晟集团立即清偿全部债券本金及全部未支付的利息。发行人福晟集 团至今未履行兑付义务,导致本案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四被告就原告投资的 “20 福晟 01”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暂计算至 2025 年 6 月 22 日,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475,040,065.75
元,具体构成为:
(1)“20 福晟 01”债券本金损失人民币 400,000,000.00 元。
(2)“20 福晟 01”债券宣布违约前的利息损失 15,000,000.00 元(截至
2022 年 6 月 22 日)。
(3)“20 福晟 01”债券宣布违约后的利息损失,自 2022 年 6 月 23 日起
以债券本金人民币 400,0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7.5%计算至实际清
偿日为止;暂计算至 2025 年 6 月 22 日,为人民币 60,000,000.00 元。
(4)“20 福晟 01”债券购入佣金 40,065.75 元。
2、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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