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证券代码:870488 证券简称:国都证券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3 日-11 月 10 日,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制度修订内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取消监事会事项及《公司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5 年修订版)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
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权益分派》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其他规章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确定股本基数、分配比例、分配总额及其来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二) 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为税后利润的 10%;
(三) 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不低于税后利润的 10%;
(四) 提取法定公积金,为税后利润的 10%;
(五) 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适当比例的任意公积金;
(六)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上述各项公积后所余利润,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50%时,可不再提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公司分配股利,可以采取分配现金等形式,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股利的计算与支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公司依法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若公司已发行优先股且在存续期内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在完全向优先股股东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发展阶段、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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