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0494 证券简称:厚利春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苏州厚利春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办法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修订〈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厚利春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厚利春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特依据《公司法》、《苏州厚利春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程序和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新建或技改项目投资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或公司拥有20%以上权益的子公司的单笔对外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的,由公司总经理会议讨论决定,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四条 公司或公司拥有20%以上权益的子公司的单笔对外投资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至人民币1000万元之间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五条 公司或公司拥有20%以上权益的子公司的单笔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由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六条 公司新建项目、技改项目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会议讨论决定,报公司董事会备案;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至人民币1000万元之间,报公司董事会审批;金额超过人民1000万元的,由公司股东会审批。第七条 公司对内、外投资以及收购兼并项目应在总经理的主持下,由公司财务部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并编写项目建议书。
第八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投资项目,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应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方案论证;对于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投资项目,董事会必须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条 专家对项目持否定意见的,董事会应当就否定意见进行讨论。该项目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股东会讨论该项目时必须经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十条 公司重大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依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制订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或者其授权人员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以委托投资方式进行的对外投资,应当对受托企业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使用信贷资金、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购入的有价证券必须记入公司名下。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董事会办公室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是对外投资方案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实施的总体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总经理可以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的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及经营管理人员,参与和监督新设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决定上述派出人员的人选,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设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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