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0494 证券简称:厚利春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苏州厚利春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 0 票。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厚利春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苏州厚利春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苏州厚利春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仍应当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露
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二章信息披露范围、内容和要求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如公司自愿披露季报的,可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但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八)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公司财务报告中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核意见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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