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70498证券简称:嘉思特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天津嘉思特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4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
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嘉思特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投资的决策与管理,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权益,依据《天津嘉思特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货币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 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及其它长、短期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4、坚持效益优先。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投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在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事宜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投资的职能管理部门,投资业务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协助办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对外投资同时满足下列标准的,由董事长决定,董事长作出决定后,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 20%;
2、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20%或未超
过 300 万元。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0%以上但低于 50%的;
2、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
过 300 万元,但低于 50%或金额未超过 1,500 万元的。
(三)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
超过 1500 万的。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经
累积计算的发生额超过上述权限,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已经按照相关条款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积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股东提供拟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投资协议的签署与实施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按照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后,董事长或其他授权代表处理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十一条 董事长或其他授权代表可根据具体情况先行签订投资协议草案,但该投资须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并通过后方可生效和实施。
第十二条 投资协议草案由公司财务部与公司其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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