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12-26
- 1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120号
关于对天人汽车底盘(芜湖)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天人汽车底盘(芜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人底盘) ,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飞翔路81号2#厂房。
重庆天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
龚量亮,时任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郑众,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天人底盘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资金占用
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天人底盘实际控制人龚量亮、
- 2 -控股股东重庆天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存在
非经营性占用天人底盘资金的情形,2021年度资金占用日最高
余额为27,190,958.95元,占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8.39%;2022
年度日最高占用余额为26,075,949.09元,占上年经审计净资产
的41.02%。截至2022年8月31日,占用余额为890,489.30元。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违规占用挂牌公司
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规则》(2021年7月30日发布)第七十三条和《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2021年11月12日发布)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天人底盘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2021年7月30日发布)第九十六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九
十三条的规定,同时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的情况违反了《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
3日发布)第五十七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规则》(2021年11月12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
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财务负责人郑众对资金审批负有责任,
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规
定。
- 3 -二、关联交易
2021年,天人底盘通过关联方对外销售产品,原预计金额
为80,891,600.00元,实际交易金额为107,209,364.94元,超出
年初预计金额26,317,764.94元,超出金额占交易发生上年经审
计净资产的37.16%。此外,天人底盘未经审议与关联方发生采
购销售、提供劳务、房屋租赁等多项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合计
4,986,766.32元,占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04%。上述事项均于
2022年上半年度补充审议并披露。
天人底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一十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2021年7月30日发布)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年1月3日发布)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三、对外担保
2021年2月至6月,天人底盘先后两次未经审议为子公司
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7,448,000.00元,占上年经审计净资产
的10.52%,后于2021年4月补充审议并披露。
天人底盘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
- 4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情况违反了《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
日发布)第三十五条、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
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三项违规行为,董事长龚量亮未能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
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
做出如下决定:
对天人汽车底盘(芜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自律监管措施。
对重庆天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
监管措施。
对龚量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郑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
规则,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真
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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