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1-23
- 1 -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 2023〕 129 号
关于对天人汽车底盘( 芜湖) 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天人汽车底盘(芜湖)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人底盘),
住所地: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飞翔路 81 号 2#厂房。
重庆天人工业(集团) 有限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
龚量亮, 时任公司董事长、 实际控制人。
吴让霞, 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 天人底盘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2 年 9 月至 2023 年 8 月, 天人底盘实际控制人龚量亮、
控股股东重庆天人工业(集团) 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控制的企
业重庆天人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存在占用天人底盘资金的情
形, 其中, 2022 年资金占用日最高余额为 1,857,121.68 元, 占- 2 -
上 年经 审 计净 资 产的 2.92% ; 2023 年 日最 高 占用 余 额 为
19,263,960.27 元, 占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8.43%。 截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 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天人底盘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违规占用
挂牌公司资金的行为,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 )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
天人底盘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公司
治理规则》 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同时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的情
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 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构成公司
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董事长龚量亮对资金审批以及信息披
露违规负有责任, 财务负责人吴让霞对资金审批负有责任, 违
反了《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 第五条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
做出如下决定:
对天人汽车底盘(芜湖)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自律监管措施。- 3 -
对重庆天人工业(集团) 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
监管措施。
对龚量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吴让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 《公司治理规则》 等业务
规则, 规范公司治理、 诚实守信、 规范运作, 保证信息披露真
实、 完整、 准确、 及时。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11 月 21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