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16
河北世悦律师事务所
关于
黑龙江省香兰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河北世悦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九年四月
河北世悦律师事务所
关于
黑龙江省香兰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2019)冀世悦专字5005号
致:黑龙江省香兰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世悦律师事务所接受黑龙江省香兰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及撤回终止挂牌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就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事宜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四)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及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五)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六)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七)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全国股转公司备案,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目录
释义 ........................................................................................................... 5
正文 ........................................................................................................... 6
一、关于公司本次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情形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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