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3-04
2021 040
当事人:
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吾洋),住所地: 福建
省宁德市霞浦县工业路 98 号。
林亦森,男, 1958 年 5 月出生, 东吾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东吾洋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 年 5 月 29 日,东吾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亦森所
持股份 50,876,760 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9.1%),如
果上述全部股份被行权,将会导致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发生变化。 2020 年 11 月 26 日,东吾洋补充披露上述股份冻结
事项。
2020 年 5 月 29 日,东吾洋股东张陈松所持股份 35,656,119 股
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0.39%),如果上述全部股份被行
权,不会导致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020 年
11 月 26 日, 东吾洋补充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事项。
2020 年, 东吾洋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两起案件的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义务而被霞浦县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 2020 年 8 月 6 日, 东吾洋补充披露上述事项。
东吾洋未能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被司
法冻结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
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
成信息披露违规; 未能及时披露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违反
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林亦森作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作为时任
董事长与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及时告知其所持股份被冻结信息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 公
司治理规则》) 第七十五条及《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第 6.1 条和《 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
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林亦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按照《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 和《 公司治理规
则》 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
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
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
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及
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1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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