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1-03
证券代码:870510 证券简称:东吾洋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2 月 2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2 月 2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林亦森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郭光榕、肖春花、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其他信息(如有):无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黄嘉民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文杰、霞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栗建中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4 年 11 月 7 日、10 日,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福洋公司”)分别与建行霞浦支签订了两份《保证合同》,约定福洋公司为福建省丰鑫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鑫公司)在 2014年建宁霞流贷字 164 号、166 号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主合同到期后,因丰鑫公司未依约还款,福洋公司作为担保人代丰鑫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500 万元。因丰鑫公司未偿还剩余利息,建行霞浦
支行于 2016 年 8 月 11 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丰鑫公司偿还利息
505,987.1 元,之后产生的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该案经宁德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 09 民终 465号二审民事判决予以维持,现已生效。
2017 年 6 月 15 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转该
项不良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2017
年 8 月 29 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公司将其对丰鑫公司的不良债权及其项下权益转让给 Garden Road Loan Portfoli
Ⅲ(HK)Limited,2018 年 4 月 12 日,Garden Road Loan PortfoliⅢ
(HK)Limited将其对丰鑫公司的不良债权及其项下权益转让给黄嘉民、栗建中。
黄嘉民、栗建中向霞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霞浦县人民法院作出霞浦县人民法院(2018)闽 0921 民初 1794 号民事判决:一、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黄
嘉民、栗建中 2014 年建宁霞流代字 164 号、166 号《人民币流动资
金贷款合同》项下未付的贷款利息、复利(至 2016 年 7 月 21 日为
505,987.1 元,之后的利息、复利以此为基数按约定的逾期日利率0.03125%计至款清止);二、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义务后,有权向福建省丰鑫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福洋公司不服霞浦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福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本案讼争借款系借旧还新,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原债权人建行霞浦支并未将丰鑫公司借贷用途告知上诉人,上诉人依法不承担保证责任。二、本案保证期间已过,被上诉人无权要求上诉人履行保证责任。
三、 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收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0 月 28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福洋公司履行判决义务。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资金方面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该项涉诉的担保代偿事项为公司挂牌前事项,公司已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详见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公司财务-四、报告期利润形成的有关情况-(四)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六、 备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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