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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15 19:38:24 股吧网页版
富贵万年:对外担保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15



证券代码:870513 证券简称:富贵万年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重庆富贵万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重庆富贵万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富贵万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降低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重庆富贵万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担保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

函等。

本制度所称单项担保是指单笔担保资产金额或者为某一公司累计担保金额。

第二章 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发生任何担保行为前,须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公司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特殊情况为下属单位、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提供担保的,还应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必须经其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单项担保额及其使用,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担保专业管理,经理办公室负责对担保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法律咨询。

第十条 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除按照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共同提供担保的以外,公司原则上只为下属单位或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的程序

第一节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公司应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经理、其他管理人员、以及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四条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五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可与派驻被担保对象的董事、经理进行适当沟通,以确定有关资料的真实性。

第二节 担保的审批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符合《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标准的,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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