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2-30
公告编号:2020-104
证券代码:870517 证券简称:浩德钢圈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北京浩德钢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0 月 1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0 月 1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浩德钢圈科技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小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陈标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叶亚会、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 年 1 月 16 日、17 日、18 日,杭州啸久贸易有限公司收到北京浩德钢
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浩德钢圈)支付的货款 1,365.5 万元,被告人陈标
辉将其中 467 万元转入个人期货账户;2019 年 2 月 18 日、20 日,被告人陈标辉
收到楼洁利、孙某 1、陈某等人货款后,又将其中 255 万元转入个人期货账户。
至 2019 年 4 月 8 日,被告人陈标辉炒期货亏空 500 余万元。产生巨额亏损后,
被告人陈标辉为填补资金缺口,不顾他人资金风险,在微信群“沙钢厂提交流群”
公告编号:2020-104
上持续低价发布螺纹钢销售信息,吸引他人向其订购远期螺纹钢,用之后签订合同收取的货款抵充之前合同的债务,以达到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具体事实如下:
2019 年 2 月 26 日至 3 月 7 日,浩德钢圈向被告人陈标辉订购 1,100 吨远期螺纹
钢,并支付货款 4,098,700.00 元。至合同约定提货期,被告人陈标辉未交货数量达 976 吨。
2019 年 5 月 7 日,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
豫 0311 民初 2301 号),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啸久贸易有限公司、陈标辉、宁波荣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4,364,490 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申请人北京浩德钢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垫付。
被告人陈标辉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无法进行文
书送达及开庭审理,并且该案件审理期限已到,2019 年 10 月 17 日,原告已撤
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依法要求陈标辉退还北京浩德钢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3,407,206.34 元,并支付利息。
(五)案件进展情况:
现已终审判决。
2020 年 12 月 29 日收到了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2 月 16 日
作出的(2020)浙 03 刑终 760 号《刑事裁定书》,现已终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人陈标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7 月 22 日起至 2031 年 1 月 21 日止。)
2、责令被告人陈标辉退赔赃款,返还各被害单位及被害人。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收到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9 月 9 日作出的
(2020)浙 03 刑终 760 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公告编号:2020-104
一、被告人陈标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7 月 22 日起至 2031 年 1 月 21 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陈标辉退赔赃款,返还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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