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70517 证券简称:浩德钢圈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北京浩德钢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
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浩德钢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京浩德钢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
第九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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