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70517 证券简称:浩德钢圈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北京浩德钢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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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
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浩德钢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浩德钢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加强银行信用管理和担保管理,降低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北京浩德钢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第三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释义:
之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及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二)本制度所称单项,是指单笔担保资产金额或者为某一公司累计担保金额。
(三)本制度所指下属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70%或总资产的 50%;单项担保不应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20%。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以下项目的加总:
(一)公司这一法人实体对外担保金额;
(二)子公司等法人实体的对外担保金额乘以公司持股比例。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十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三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 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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