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70517 证券简称:浩德钢圈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北京浩德钢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
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浩德钢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浩德钢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北京浩德钢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有关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等事项参照公司投资内控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新建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定,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要求下,股东大会审议达到以下标准的对外投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含本数)或绝对金额 500 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事项;该交易标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含本数),且绝对金额 500 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事项;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含本数),且绝对金额 500 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事项;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含本数),且绝对金额 500 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事项。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重大对外投资由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10%以下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不满 500 万元的事项,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1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不满 500 万元的事项;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不满500 万元的事项;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3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不满 500 万元的事项;
(五)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50 万元以上,且不属于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
(六)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且不属于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
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借款、收购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的事项,由总经理作出。
本条中,“资产”不包括公司的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消耗或产出的物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制度外,还应执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 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大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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