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公告编号:2020-046
证券代码:870517 证券简称:浩德钢圈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北京浩德钢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一)(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1 月 1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1 月 1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浩德钢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宏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伟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睿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梁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鱼杰均、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 年 8 月 22 日,公司与被告于银川签订了《智慧银川项目市民一卡通云
MIS 软件系统项目》合同及“智慧银川项目《市民一卡通云 MIS 软件系列项目合同书》更正”,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提供一卡通云 MIS 软件项目软件开发服务,合同总价款 140 万元,交付地点为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 239 号英力特大厦
公告编号:2020-046
B 座 15 层中兴(银川)智慧产业有限公司。约定争议管辖地为合同签订地银川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交付项目成果并经被告验收合格。
被告自 2015 年 9 月 7 日向公司支付 60 万元后,目前尚余 80 万元的合同款未支
付,经公司多次催促,被告均未支付。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 800,000 元及违约金 140,000 元;
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法务部于2019年4月15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在 2019 年 4 月 15 日作出的(2018)宁 0106 民初 60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
果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睿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浩德钢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款 80 万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浩德钢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及被告(反诉原告)睿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3200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睿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11234 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浩德钢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966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睿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1550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睿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睿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4 月 15 日作出的(2018)宁 0106 民初 606 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宁
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3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了此案,并于 2019 年 8 月 26 日作出(2019)宁 01 民终 2153 号《民事判决
公告编号:2020-046
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8 月 26 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8
月 26 日作出的(2019)宁 01 民终 215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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