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公告编号:2020-048
证券代码:870517 证券简称:浩德钢圈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北京浩德钢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二)(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5 月 1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5 月 1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浩德钢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宏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伟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睿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梁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鱼杰钧、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梁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鱼杰钧、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0-048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洪勇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四:
姓名或名称:李剑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2 月 5 日,原告与被告于银川金凤区签订了《支付业务许可申请服
务合同》,合同金额 2,303,840 元;合同有效期自 2016 年 2 月 5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就预付卡,互联网、移动电话远程、银行卡收单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服务项目提供服务,并支付咨询服务费用。约定争议解决机构
为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前,被告方于 2016 年 2 月给付 200,000 元,
2016 年 7 月给付 400,000 元,合同实际履行也达到了第 5.2 条款约定的第二阶段
付款条件,被告还应当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 30 日内即 2016 年 8 月 20 日前支
付给原告 1,243,840 元款项,但实际没有付款。根据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还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目前付款期限已过,被告拖欠原告合同款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原告的资金安全与正常运营。鉴于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本着友好、诚信、互惠互利之原则,原告多次通知被告将上述逾期未付款的费用汇付至原告账户,但被告始终置若罔闻。
经查被告股东梁斌、洪勇、李剑三人认缴出资,至起诉之日没有实缴到位。在公司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有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 1,243,840 元并支付(以欠款为本金,自
2016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
2018 年 4 月 24 日,违约金为 89,091.31 元)。
公告编号:2020-048
2、判决被告股东梁斌、洪勇、李剑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律师费、差旅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9 月 30 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 0106 民初 23813
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均未上诉。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9 月 30 日作出的
(2018)京 0106 民初 2381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睿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浩德钢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4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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