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8-08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江苏宝田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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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江苏宝田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宝田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宝田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江苏宝田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宝田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之相关规定,对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之合法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规定,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核查验证,并根据所核查之事实发表相关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有关之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认定之事实及所发表之专业意见)负责。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和评估报告等文件中有关数据和结论之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和结论之真实性与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认可或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发行对象的如下保证:
(一)上述各方承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所有相关资料。
(二)上述各方承诺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资料及所有口头陈述均完整、真实、准确、有效,且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重大误解或重大遗漏,文件材料非以原件形式提供的,均与原件一致。
四、对于无法得到直接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只能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或个人所提供或发布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公告,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分别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公司、股份公司、宝田科技、
江苏宝田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金城融创 张家港市金城融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金茂创业 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奇宝合伙 张家港市奇宝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股票发行方案》 《江苏宝田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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