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5-18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江苏宝田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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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江苏宝田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宝田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宝田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律师现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之合法性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基于如下前提出具法律意见:
1、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一切应当予以提供的相关资料;
2、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均完整、真实、有效,且不存在任何隐瞒、重大误解或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在本法律意见书之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10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于2018
年4月2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告了《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公告编号:2018-019)。公告中载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
16日9时召开,并载明了会议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人员及股权
登记日等《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明事项。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16日9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蒋云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8-019)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的第
一届董事会第10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5月10日。
经核查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出席人员包括: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 名,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6644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80%。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负责人。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就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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