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9-11
关于对河北玉星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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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01
当事人:
河北玉星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玉星生物),
注册地址: 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西城区。
玉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峰集团) , 玉星生
物控股股东。 注册地址: 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西城区。
王玉锋,男, 1967 年 08 月出生, 玉星生物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
张静, 女, 1980 年 09 月出生, 玉星生物时任财务负责
人。
经查明, 玉星生物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8 年, 玉星生物控股股东玉锋集团通过借款的方式违
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 累计达 94,337 万元, 其中 2 个交易日
内归还的金额为 21,560 万元。资金占用累计金额占挂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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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0.38%。截至 2019 年 1 月 23 日,
上述占用资金及对应利息已全部归还,且公司补充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玉峰集团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行为构成《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细则》)第五十六条第十五款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4.1.4
条的规定。挂牌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
条、《业务规则》第 1.4 条的规定,同时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
的情况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王玉峰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第 4.1.4 条的规定;
时任财务负责人陈静未勤勉尽责,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
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
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
施办法( 试行)》 第八条、 第十五条,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玉星生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玉峰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王玉峰、 陈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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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细则》等业务规
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 同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
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
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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