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6
证券代码:870527 证券简称:善孚新材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安徽善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
果为:同意票数 5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安徽善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规范董事会秘书行为,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 义务,促进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 人及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善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本细则是董事会秘书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秘书、金融、管理、股权等事务 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自然人;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证券、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公关能力。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有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系统公司同意。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 3 年的;
(三)最近 3 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有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更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与董事会秘书签定聘任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成立时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另外委任 1 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一)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
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及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有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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