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18
公告编号:2024-029
证券代码:870529 证券简称:东铭新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惠州东铭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惠州东铭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4 年 10 月 17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10 月 12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广东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惠州东铭新能源材料股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份有限公司
崔发应 董监高 董事长、总经理
崔小虎 董监高 董事会秘书
邓珊珊 董监高 董事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公告编号:2024-029
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通过定向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 1,590 万元,根据公司
2022 年 3 月 16 日披露的《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修订版)》,其中 1,221 万元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369 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或借款。截至 2023 年 12 月 28 日,
公司已使用 565.28 万元用于归还贷款,比披露的拟使用金额超出 196.28 万元。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股转公告〔2023〕40 号)第二十三条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公司直至 2024 年 1 月 3 日、
2024 年 1 月 20 日才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公告有关违规事实,存在未
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上述情况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五条的规定履行勤勉义务,崔发应作为时任东铭新材董事长、总经理,崔小虎作为时任东铭新材董事会秘书,邓珊珊作为时任东铭新材财务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四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崔发应、崔小虎、邓珊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4-029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充分吸取教训,认真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杜绝类似情况再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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