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2-24 17:21:00 股吧网页版
万泽冷链:关于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新增承诺事项的公告(更正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24


公告编号:2025-002

证券代码:870534 证券简称:万泽冷链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万泽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新增承诺事项的公告(更正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终止挂牌事项分别经2024年12 月1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2025 年 1 月 2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共 8 名,持有股份 5,749.5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8.28%,未出席
股东为 4 人,持有股份 100.5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1.72%,存在终止挂牌异
议股东。
二、 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

(一) 承诺主要内容

承诺主体:高兴超

承诺主体与挂牌公司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承诺内容:为保护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过程中异议股东(异议股东包括未参加审议终止挂牌事项的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已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但未对申请终止挂牌议案投赞成票的股东)的合法权益,公

公告编号:2025-002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高兴超承诺由其对异议股东持有的股份进行回
购,以保障异议股东合法权益。

(二) 回购义务人

□挂牌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其他

(三) 回购对象

回购对象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未参加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或参加股东大会但未对终止挂牌事项投
同意票的股东。

满足前述条件所有股东为:卜范标、陈军、张旭、王成军。

(四) 回购数量

回购股份的数量以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其持有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数量为:100.50 万股。

(五) 回购价格

回购价格以异议股东取得该部分股票的成本价格(其中成本价格不含交易手续费、资金成本等,并需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二者孰高) 为依据。

(六) 申请回购的方式

1、自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之日起一个月内,为本次回购申请的有效期限。

2、异议股东应当在此期限内将书面回购申请材料亲自交付或通过邮政快递/顺丰快递寄送至公司下述联系地址(以公司签收时间为准),并同时将回购申请材料的扫描件发送至下述电子邮箱(邮件主题请标明“股东姓名/名称+回购申请材料”)。

公告编号:2025-002

3、回购申请材料包括:

(1) 经股东盖章/签字的异议股东回购申请书原件,其中必须载明股东姓名或名称、证券账户号码、证件号码、要求回购股票的数量、有效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必要信息;

(2) 异议股东的身份证明资料(自然人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加本人签字并署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机构投资者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异议股东交易公司股票所有历次交易的完整的交易流水单或其能够有效证明其取得公司股票价格的证明材料(加盖证券营业部公章)。

4、如异议股东未按上述指定方式在本次回购期限内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则视为同意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回购义务人不再承担上述回购义务。

(七) 承诺期限

承诺开始日: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之日;

承诺有效期:自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之日起一个月内;

承诺履行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高兴超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之日起 12 个月内完成股份回购。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