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7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红岭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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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红岭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红岭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红岭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本次指派杨敏律师、李妍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8 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网站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 10:00 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鼓楼街道北京
路 790 号融通中心 22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20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喻强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会议议案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6,732,860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89.11%,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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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202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预计 2026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共七项议案,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并以现场及电子通讯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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