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0544 证券简称:迪浪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广东迪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广东迪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广东迪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募
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并确保相关制度有效实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挂牌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十八条转出余额后,应
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在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后,可
以使用募集资金。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挂牌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经公司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等。
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在采购原材料、发放职工薪酬等具体用途之间调整金额或比例;
(二)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募集资金的,
应当遵守《定向发行规则》及有关指引的规定,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行。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
集资金用途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公司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