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18
证券代码:870545 证券简称:民建股份 主办券商:东方财富证券
东营民建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15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东营民建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营民建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规、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管理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董事会认为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是指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将其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 3 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备。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应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将信息披露事项交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八条 公司应当接受主办券商对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指导和督促。主办券商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按照主办券商的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否则,主办券商有权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以便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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