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18
证券代码:870545 证券简称:民建股份 主办券商:东方财富证券
东营民建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15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东营民建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东营民建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东营民建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七)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的交易;
(十八)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交易;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其中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六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七条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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