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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7-11 17:11:20 股吧网页版
ST骐鸣: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7-11


重庆骐鸣健身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12月6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11月27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山骐鸣健身有限公司、中山市星空健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林少杰、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山市居匠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传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建良、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中山骐鸣健身有限公司、中山市星空健身有限公司因与中山市居匠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8)粤2071民初665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四项判决,故提出上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撤销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8)粤2071民

2、驳回居匠装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判决支持上诉人中山骐鸣健身有限公司扣除工程款486818.28元的一审的反诉请求。

事实及理由:

1、关于完工和竣工、完工已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的问题。

(1)一审居匠公司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且资料全部移交为由提出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认为即使案涉装修工程未竣工验收合格,且已投入使用,可认定居匠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且装修质量合格。

(2)骐鸣公司与居匠公司签订的装饰合同约定适用合同法及建筑法的相关规定,而依照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工程完工验收是施工单位内部对完成的工作成果的展示,如果工作成果的展示效果可行,往下一阶段流程就分别是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综合验收三个阶段,初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合格、综合验收合格是三个阶段的结果。

(3)竣工验收是在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制作竣工验收报告书、工程结算单等一大套完整资料交付给建设单位审核,再由各方约定时间到施工现场逐一审査核对全部通过后,才由各方在确认竣工验收合格表格上签字或盖章后取得竣工验收合格。

(4)本案中,居匠公司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仅仅是居匠公司提交的2018年1月30日的工程形象进度表,上诉人员工杨明生签名和备注的是已验收,该记载不能代表完工验收合格,更不能代表竣工验收合格,居匠公司全部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2、当事人在装饰工程合同上关于验收规范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未经验收合格,不论骐鸣公司是否已使用,均不视为该工程已竣工,该工程竣工时间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并以此作为确定居匠公司工期是否违约的依据。从一审居匠公司的主张及一审法院的认定看,均没有发包方擅自使用的内容,一审法院适用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判决没有依据双方合同关于验收规范的约定。

3、关于居匠公司的付款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2018年3月9日,居匠公司
少项目单),对于减少项目单以外的工程量工程款増减,补充协议并未表述,也没有确认补充协议就是最终解决方案。相反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款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这一特别约定表明至补充协议签订之日,居匠公司承揽的装饰装修工程并没有竣工验收合格,包括工程量、工程款增减,至该日为止,并无协商一致的最终结算方案和结果。居匠公司未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提交工程竣工图纸、工程签证、材料检验报告等资料,交付给骐鸣公司审核等先履行义务,居匠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4、骐鸣公司反诉请求扣减减少工程量相应款项486848.28元,并提供了相应的表格,由于居匠公司拒不配合导致无法完成竣工验收手续,无法达到竣工验收合格,居匠公司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是否使用工程项目不影响未完成工程的事实判断,七楼瑜伽排练室、教练台墙身装饰、对面墙身装饰造型及泳池玻璃材料变化均应对工程款作相应的扣减。

5、关于装饰工程合同第五条的说明是基于本工程位于石岐大信新都汇二期,商城业主招商时要求各商户统一开业,否则给予处罚,故骐鸣公司基于该实际情况才与居匠公司特别约定不论是否使用,均不视为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该特别约定应予尊重。

6、骐鸣公司反诉请求扣减居匠公司工程款48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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