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9-03
公告编号:2019-044
证券代码:870546 证券简称:ST 骐鸣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重庆骐鸣健身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7 月 1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7 月 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珠海鹰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吴扬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伟、该司员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山骐鸣健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珠海鹰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骐鸣健身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0 日、2017 年 10 月 27 日分别签订了《清洁保养服务合同》,履行地点分别
为王者健身会所中山新悦店、王者健身金座铂金会所。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
供保洁服务,被告按照履行地点分别支付保洁费用。被告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
2018 年 3 月 8 日,向原告发函两份,要求解除上述二份合同,原告同意上述王
者健身金座铂金会所合同终止于 2017 年 12 月 10 日、王者健身会所中山新悦店
公告编号:2019-044
合同终止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剩余服务费用。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清洁保养服务合同价款人民币 40479.5 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被告于2019年7月15日收到应诉通知书后积极与原告取得联系,经过沟通,
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服务费用 29900 元,原告于 2019 年 8 月 6
日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 日收到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8 月 8
日出具的(2019)粤 2071 民初 17722 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鹰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 812 元,减半收取为 406 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珠海鹰
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按照法院出具的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 2071 民初
17722 号民事裁定书内容执行,并在未来的经营发展之中加强管理,避免类似纠纷发生。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案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告编号:2019-044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 2071 民初 17722 号民事裁定书
重庆骐鸣健身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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